| 各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,市政府各部门:
为规范我市地名工作,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人民群众,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《关于加强地名管理清理非法使用地名的通知》(枣政办发明电[2002]55号)的精神,去年以来,对全市自然地理实体、行政区划、居民地和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各类地名进行了普查,对非法使用地名的进行了清理;在此基础上,又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人士和各专业部门的意见和建议,并根据“尊重历史、照顾现实、体现规划、好找好记”的原则,对全市地名进行了命名、更名、重新命名和标准化处理,现对部分地名予以公布。各镇(街)应将本次新命名、更名的地名及时下发到企事业单位和村(居)委会。
今后,一切公文、设立地名标志和其他有关使用地名的,均以此次公布的为标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以上标准地名,不得使用非标准地名。
二○○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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